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政策法规
关于印发《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乘车守则》的通知[ 发布时间: 2010-1-7 ]

关于印发《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


乘车守则》的通知


 


市客管处、各公交公司:


    《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》已于今年11月1日正式实施,根据《条例》的有关条款规定,为规范乘车秩序,我委修订了《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乘车守则》并已通过市法制办的审查(穗府法审〔2009〕108号)。现印发给你们,请认真贯彻执行。


原《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乘车规定》(穗交〔2004〕561号)废止。


特此通知。


 


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   二OO九年十二月三十日


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乘车守则


 


第一条  为加强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,维持良好的乘车秩序,保障乘客乘车安全,根据《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》、建设部《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管理办法》(建设部令第138)和《城市公共交通车船乘坐规则》(建设部、公安部令第31号),制定本守则。


第二条  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乘坐公共汽车电车的乘客均应遵守本守则。


第三条  乘车应遵守乘车秩序,服从管理,自觉排队按次序从前门上车、后门下车。乘客在BRT(快速公共交通专用通道)站台乘车,应服从BRT站台管理人员指挥,按照先下后上顺序,前后门同时上下车。


第四条  注意安全,上车后应坐稳扶好,头、手勿伸出窗外;双层公共汽车第二层不准站立;车辆未停稳或车门开关时,禁止上下。


第五条  乘车应讲究文明礼貌,主动向老、幼、病、残、孕妇、抱婴者让座,不得在车内有高声喧哗、打闹、赤膊、乞讨、赌博、卖唱等不文明行为。


第六条   保持车厢清洁,不得在车内吸烟、随地吐痰、吐口香糖、乱丢废弃物等。


第七条  乘车时应自觉支付车费、主动出示有效乘车票证,并有义务配合查验。禁止使用假币、不能流通的残币投币乘车。上车前应准备好零钱,车上不提供找换零钱服务,需要车票者按所投(刷)票款自取车票,任何乘客不得在车上收取他人乘车票款。乘客在BRT站台乘车,须先付费再进入站台,严禁从站外不经付费闸机直接进入站台。


第八条  身高超过1.2米的儿童乘车应当自觉购票。一名成年人可以免费携带一名身高1.2米以下(含1.2米)的儿童乘车,但超过一名的应按超过人数自觉缴费。


第九条  一名乘客可以免费携带重量在10公斤以下或体积在0.02立方米以下的行李物品。随身携带物品重量在10公斤以上20公斤以下或体积在0.02立方米以上0.05立方米以下的,应加投一人车费。重量在20公斤以上30公斤以下或体积在0.05立方米以上0.1立方米以下的,应加投两人车费。携带物品重量超过30公斤或体积超过0.1立方米或高度(长度)超过1.6米时,不得携带乘车(残疾人使用的轮椅、导盲杆等必要扶助工具除外)乘客应注意保管好随身携带的物品,严防被盗,行李物品不能占用座位,如因乘客自身保管措施不当,由乘客自行负责。


第十条   禁止携带易燃、易爆(易碎)、有毒、(有)放射性、腐蚀性、有刺激性气味以及其它可能污损车辆、危及行车安全或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物品乘车。禁止携带活体禽、畜、宠物等动物(导盲犬、扶助犬除外)上车;携带物体(第九条规定)有一定重量、体积或贵重物品乘车时,应将物品妥善包装保管,并按本守则第九条规定缴费,如因保管不善而造成的伤害及损失,由乘客承担。


第十一条  醉酒者、精神病患者、学龄前儿童及行动不便者,须有监护能力的健康成年人陪同乘车,因监护人责任在车上造成的伤害及损失的,由监护人承担。


第十二条  乘客应在规定的车站有序上下车,车辆未到站时不得示意驾驶员停车,行车时不得与驾驶员闲谈,不得随意移动或者破坏车内消防器材,不得妨碍驾驶员驾驶及影响行车安全,遇有紧急事件时应听从驾驶员指挥,按照乘车应急指引处置突发事件。


第十三条  乘客未按规定支付车费或者使用伪造、涂改、过期的乘车票证的,驾驶员及BRT站台管理人员可以要求其补交车费。乘客拒不补交的,驾驶员可以拒绝为其提供客运服务。


第十四条  乘客要爱护车辆及车内设施,偷盗或损坏公共汽车电车车内设施的,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。乘客自身过错造成伤亡事故或财产损失的,由其自行承担责任;造成公共汽车电车营运损失以及伤害他人的,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。


第十五条  违反城市客运管理相关法规规定,经劝阻拒不改正的,驾驶员及BRT站台管理人员可以拒绝为其提供客运服务,并告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。


第十六条  违反本守则构成违反城市客运交通法规的,由交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;构成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,按照《广州市公共汽车电车客运管理条例》的规定移送其他相关部门依法处理;构成犯罪的,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
第十七条  本守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,有效期5年。

 
用户:游客IP:218.79.*.*评论时间:2010-1-28 17:15:28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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